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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消費者保護:凶宅定義詭異】


最可怕就是接到消費者要申訴「凶宅」的案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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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常租屋、買屋糾紛,常常都先讓民眾先去問「崔媽媽」基金會,不然就建管處。
不過,這次有對情侶氣憤的跑來問:「業者沒告知,卻租了他們具有兇…凶宅的社區,權益受損!」
隨手我開始網上查,凶宅的定義。其中,最扯的莫過於此(詳見附圖),真的很扯。
圖中說明,某次法官判決案例中,有名自殺人士從八樓,跳躍而下,直衝中庭暴斃,但認定1~8樓屬於凶宅,而…9樓以上…


不算,不算,不算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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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那對情侶,嘰嘰喳喳個講個不停,原來是隔壁棟跳過人,自己那棟遭過小偷,小偷在公共區被擊斃…
再判決經歷,小偷遭擊斃於公共空間,雖屬於他殺,但也不算凶宅…


後來,叫了廠商來市政府談判,偷錄影嚇嚇業務,房仲自己貼了違約金…


總結:(生意真難作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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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韓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