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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普洱茶藝雜誌 No. 61期 2017年6月】

從消費端思維切入,讓讀者理解買茶時候需要注意的情況,下一刊將針對「業主」如何保護ㄧ自己的方法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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茶產業切入法律是個嶄新的議題,也是個必要議題。畢竟在「茶」這個領域知悉的人仍在少數,可是消費行為在人的日常生活中幾乎形影不離,當遇上問題後才悔不當初者比比皆是,故此筆者在此提供一些「購茶者不得不知」的相關規範與應用,拋磚引玉提升消費大眾對於這塊領域的關注。本篇文章主要依規於2016年起臺灣公布的消費者保護法,並配合母法的民事法規定,以及時下廣泛常用的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來引領讀者探討屬於消費者的你,買茶時應該瞭解的權利、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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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因此,必須先介紹一條相當實用的規定「消保法19條:通訊或訪問交易消費者之解除權」,內容簡要是指:當你透過電話、網路、郵購、登門拜訪等特殊購物情況,並非擁有在實體店現場檢查商品內容權力時,可以用這條規定的七日猶豫期申請全額的退費,並且不需負擔任何額外費用。這就是平常耳濡目染聽到「七日鑑賞」的由來了!但使用這項規則不是沒有條件的:「必須是符合排除合理例外情事的商品,舉例生鮮蔬果與個人衛生用品等,皆屬於排除的項目,截至2016年起實施共有七種常見類型;以及必須在接受服務商品隔日起算的七天內,以書面或退回商品的方式告知業者表示解除契約」。當應用在茶產業購物,常見的問題就是購買了需要冷藏的生鮮綠茶、茶葉加工食品時,業者有註明於網頁通路,受限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,明列於第二條內的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預期。」條文,導致消費者要求退費卻有所困擾的情況,而此只能透過開設調解會方式來釐清權責問題。畢竟上述例中部分商品有失去了真空、離開冷藏就會有腐壞變質的食品安全疑慮,造成原業者無法再次販售給其他消費者的情況,或亦是消費者未在符合規定的七日內,提出解約的正式聲明,僅藉由通訊軟體、口頭上的退費,導致無法舉證的困難。

 

 

 

言歸正題,我們從買茶的情境來談。網路消費平凡,不少新世代朋友們已經會從網路上購買茶葉,有精美包裝、高質感影音行銷渲染,是兼具個人品味跟方便性的買茶方式,但這其中究竟隱藏著多少消費危機跟風險呢?以下是常碰到的情境:

在社群交友平台頁面、直播廣告中購買茶葉,有貨品瑕疵、延期出貨、無法退費狀況發生時,雖然有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範保障,卻因為缺乏業者名稱、地址、連絡方式等資訊,變成如同在夜市裡進行消費,攤販跑了也不知道是誰的求償無門困境。換言之,在高消費風險的地方購買商品,需負擔起的同等代價。俗話說:「跑得了和尚,跑不了廟!」理當網路平臺方要協助處理此種消費的糾紛問題,透過立案於臺灣的購物平台消費實例經驗,消費者可藉由經銷企業經營者是連帶責任人的名義(消保法,第八條),要求立案平台業者負起相對應的責任歸屬。可是很抱歉的必須讓各位讀者您知道,例如以Facebook臉書公司立案並非在臺灣的企業,目前是不受台灣法規所規範,故近幾年來相當多網路詐騙、網購消費糾紛的產生。

 

#詳情請見茶藝雜誌

但在此特別跟讀者說明,行政院頒布的消費者保護法19條七日退費規定,是不得適用在實體店面的消費情況。當在實體店面:包含茶園、茶行、飲料店、工作室、百貨公司、茶葉展覽會等等,這種消費空間內既能看的見商品,又能檢查的情況,除非像部份國外業者有特別承諾可以退換,且優於法規底限標準,不然皆以民法的規定:買方需負起檢查商品義務,是種「當面點清,離櫃後數不退換」的概念。賣茶的商家必須善盡物品的瑕疵擔保責任(民法354),也需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範圍(消保法第七條)。像是發現農藥超過標準不符和衛生局規定的數值,或購買當下發現發霉、飲用後生理不適等情況,雙方需透過舉證方式釐清,並由消費者方主動的通知賣家物品瑕疵,若買茶人怠於檢查,除不能立即發現瑕疵之外,視為購買者承認所領取的商品無誤,並且無法行使瑕疵擔保的退費解除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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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鑑於本文讀者不只有普通消費者(專業用詞:最終端消費者),部分讀者也是藉由茶葉轉手販賣的業者,特意告知這類型的朋友並不受消費者保護法保障,原因是此種況是歸類在「投資行為」而被該法排除。那該怎麼辦呢?回歸於民法的買賣債權內容,由初級加工商賣給精緻加工、零售業者業者,這種業者對業者的糾紛,需依民事訴訟法庭裁判、調解的方式來解決問題。常見的簡易案例,批發商到產地購買毛茶,付上訂金或簽立訂購單,前項動作都符合構成定型化契約的成立,也就是沒有正式契約,也屬於有契約的法律效力。上述的契約完成之時,甲、乙兩方立書人有履行契約的義務,因目前茶葉交易細節沒有目的事業主關機管 (詳見表A,由商業處管轄),也不會有官方版本的最低標準條款(定型化契約應得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),但若另一方違約或任意取消,相對人可以執行沒收訂金的方式(詳見民法248249),亦或是按當時紙本立書時的違約金內容,來向另一方索取對應的賠償。

        消費議題眾多,本文詳述的案例只屬冰山中的一角,茶業領域上無論買與賣間,規範皆尚未見構完全,外加網路通訊革新的數位買賣方式便利,消費者面臨的潛在風險因子也隨之增加。如何妥善處理未來問題,需要業者端、消費端共同瞭解彼此權益關係,並透過整合兩岸食品與消費規範以達到減少問題發生。讀者可持續追蹤下期內容,關於賣茶者立場的法律規範內容,會更細緻從業者角度解讀消費市場概況與保護自己的方式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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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韓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