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韓奕老師的文章出刊囉! 「茶」從業者不得不知的自我保護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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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 #茶藝雜誌 中刊登了老師的文章,告訴你茶葉買賣中最重要的小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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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trp9579u
#茶藝no62
#茶葉買賣不可不知的自我保護法

 

當代的消費議題平凡,而問題、糾紛只會更多,不會更少。過往前輩經驗都告訴我們:「經商,要以和為貴」但今日身為一個業者,不得不知該如何保護自己。本文詳述的案例只屬於冰山中的一角,網路通訊的便利造成消費數位化的變革,使業者與消費者更容易接觸。茶產業領域上無論在於購買、販賣之間,規範皆尚未建構完全,也沒有專屬的定型化契約條款,俗稱的最低規範,往往只能仰賴民法的基礎保障,或亦是說「懂得法律者即懂得如何自保」,我們也因「方便性」產生出很多無形的陷阱。這些坑坑洞洞,不只是無知的消費者跳了進去;連從事茶產業的我們,也跳了進去!只因為習慣了自己是個消費者,而誤入歧途。此篇文章將不同於筆者於No.61期所提供的《從買茶人立場談消費者保護》觀點,是以售茶者、賣茶人、經銷商角度給予讀者大方向的討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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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你開始營業、投資,你的開銷就不再是消費糾紛,而是民事糾紛。常常見到身為業者,卻想使用消費者保護法的情形:如有零售茶商A品牌,跟批發的中盤商B製茶場,購買了OO高山烏龍茶的毛茶,看似AB兩者有金錢易物上的往來,但是這兩者間其實不構成法律層面上的「消費關係」規定,而是在民法上債權履行義務的關係。若是以業者身分A與業者身分B進行交易,則不算是消保法所旨的「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服務所發生的法律關係(消費者保護法,第二條第三款)」;簡單來說,不能適用消保法,所有糾紛需到法院、調解委員會中處理。

而常見的展售場所、百貨公司花車、小市集、茶葉與食品精品展,甚至到有特殊目的性的3C電玩、旅遊、家具展,在一般人眼裡似乎都如出一轍,展覽會中進行販售茶,在業者眼裡也是很稀鬆平常之事。其實不然,因為在不同場域中被賦予的法律層面意義,解釋上其實有所不同:上述案例中常見的場所,包含的都屬於有機會、可能包含茶葉此項商品上架的場域,所以都被定義列舉成「實體店、實體消費空間」等同於貨物、金錢當面點清,離櫃恕不退換,消費者有義務在購買時檢視商品的完好度、正常功能;可是在具有特定目標、主題的活動跟場地中,好比案例中的電子3C產品展覽會,身為業者若進行推廣銷售,會有機會被認定成為消保法中的「訪問買賣」或是俗話說的「強迫推銷」,當然在無特定目標的路邊、工作地點、消費者自己家裡被業者「登門拜訪」,都會被歸列在訪問買賣定義之中,此種情況就會演變出業者需負擔起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猶豫期的規範,若消費者依程序提出退費業者依法是必須遵守退費規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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筆者就曾碰到電話行銷茶葉的業者糾紛:業者寄出的商品包含著樣品,作為完整的附贈內容在商品清單之中,當消費者使用完樣品後,若是不滿意茶葉的品項,將全數商品退或處理,以上這種情況是屬於「符合」合理的法規機制;同樣的情況,出現在某次業者使用買四送一方案,即是販賣四裸包足台斤的茶葉,隨之贈送乙包150g的裸包裝,而消費者看精準了這漏洞,購買數台斤的茶葉,且業者也很誠信的在每組商品中贈送茶葉,買家在收到商品後將贈送的茶取出,並全數退回訂購的茶葉,導致茶行業者權益嚴重受損。此種情形對於官方的消費者保護單位而言,肯定是站在消費者端,要求業者「若是怕虧損,就應該設定每人限購的組數」但是哪有業者會願意吃這種大虧,為了不當那個冤大頭,隨之進入到民事的訴訟之中,此種情況除了可以主張消費者不當得利,也可以要求買方已經進行契約解除,雙方不必履行相對義務,也將不包含贈送的行為。

消費者的無理取鬧,並非全部是毫無章法的行為,是有跡可循,是具有意識性地刻意行動。消保法賦予了消費者過高的權益,本意是保護身處於資源弱勢的消費者,好以對抗資本主義集中的權力業者與財團,可是這種策略也同時中苦了中、小型的企業者,特別像是在台灣的茶產業者,都屬於規模不大的家族型企業所面臨的情況會更是艱苦。當然也不是沒有自我保護的方式,業者需要在販售時附上說明:「若訂單內有滿額的活動贈品,您於退貨時需將贈品一併辦理退貨、退回」此種方式能保障業者之權利,以免案例中的悲劇發生;同時業者也需要更加細緻的說明,針對退貨及契約的解除權行使條件,而茶產業可以加以描述「未開封貨品、且為包裝未失真空的情形,消費者得以依消保法十九條條第一項行使相關權力 (註解:可說明亦即是無條件退貨,事實上是具有條件性的退貨機制),但商品、包材若有非檢視之必要,以及無法還原的折損與損耗,賣方有權酌收整新費為解約之必要條件。」內文中的整新費,為若需依照解除契約之退還價金,買賣雙方彼此均依照民法第259條規定,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,若商品有所損毀業者將可向買家索取修繕之整新費用。當然退貨時收到返回的茶品,因受潮、氧化、變質,俗稱走味的情況,顯然已經無法再轉售給下一位購買者,雖然有法規針對好比海產、肉品的生鮮食品,避免食品安全的風險,有對應於無法給予退費的保障方式,以維護業者不被消費者惡意濫用法規退貨。但是茶葉屬於模糊、尷尬、無明文記載的灰色地帶,不過仍然可以在消費成立前,進行業者權益上的宣稱,將有利於未來發生糾紛時的爭取機會:「本商品包裝開封、失真空之情形,適用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力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款之內容,會使商品處於易氧化變質之情況,將排除消保法十九條之解除權力。」此種說法能夠抑制、幫助惡意退貨消費者的糾紛減少,就算面臨也可以依照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,宣稱消費者已閱讀、同意相關規定,才進行商品的購買下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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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不小心的錯標價格、內容,業者該如何置死地於後生?既然談到郵購、網路買賣茶葉,顯然也是未來趨勢,但當在網頁商城、購物平台中上架商品在資訊設定時具有風險。依照過去惠普HP ®的案例中標錯價格,大量被買家惡意下單時,法院的判決是購買者實屬投資行為,是為了賺取價差而購買,故訂單是可以不予履行的,但少數訂購僅供自己使用的消費案件則是需要依契約履行完成交易。因此,後來經濟部則增添規範,要求網路業者須增加確認機制,針對消費者邀約的訂單,賦予業者有權利篩選跟拒絕出貨、同意完成訂單的機會,故可加註:「下標前注意『請先詢問』所需之規格是否有現貨,如『未經確認』依照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第五款規定,屬未完成確認機制,本訂單將不算成立。」並且可以在購買的網路頁面中,增加商品的訂購上限,以免消費者故意下訂超過正常、合理標準數量的商品,而後又衍生出惡意棄單的情形。但若交易中出現提前收取定金、透過第三方商城自動回復確認的情況,身為業者義務上是需要履行契約,因為收取定金後的效力等於民法248條中,視同意契約成立;且第三方單位系統設定自動回復,某種程度是間接承認訂單,所以變成賣家與平台之間的糾紛,但對消費端的約定仍然為有效契約需要履行。

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,身為業者不得不知,本文僅屬拋磚引玉式的知識提供,以助於茶產業從業者能藉此保護自身,並健全台灣茶網路世代的數位行銷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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