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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消費者保護】

一位網路填單的申訴人,聲音是個30歲的女生,不要問我為什麼會知道,因為很準。她,致電來抱怨案件被結案處理。

女:我想知道為什麼不能處理?

向她巨細靡遺核對完她的申訴方式、類別、時間後 ( 這個動作很重要,會顯的我比較專業 ) 。

我見業者資訊部分是串英文,嚴格說只是一串網址,看來是個網路平台買鞋的糾紛。

正想告知慣用的SOP話術內容:「您的糾紛是網路消費,若無實體地址,身為行政單位的處理權限,會受限於個資法...」的梗,繼續下滑閱讀檔案得到更好的細節,業者竟然是香港公司。

我略帶歡愉的語氣,似乎有著莫明贏得勝利的雀躍感:

「女士,您申訴的業者是香港方。」

『哼哼,您這是想用明朝的劍,治清朝的官阿?』

我建議您,至香港的消費者委員會處理喔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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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知識:

一、行政機關不同於司法機關,通常只能公文形式張顯公權力,而非如同法院強制調查,所以大多沒有主動調查權。
二、臺灣的法,只能管臺灣,管不到國外,又不是住海邊,什麼邊都能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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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韓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